手机APP
微信公众号
PC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积金提取业务
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发布日期:2019-07-08 15:58:00 来源: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一、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五、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六、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七、退休的;

  八、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三、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满半年未继续缴存的。

关键词
责任编辑:王佩瑜
相关新闻
主办单位: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    单位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69号(裕华西路与西里街交口东北角)
冀公网安备 13010402002328号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1300000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