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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转公”业务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发布日期:2024-07-09 10:38:10 来源:省直住房资金中心

省直缴存职工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了商贷(不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商转公”业务:

(一)符合石家庄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二)申请人为原商贷借款人,且是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产权人;

(三)申请人原商贷尚未结清;

(四)原商贷银行同意申请人提前结清全部商贷;

(五)原商贷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且登记日期满5年;

(六)所购住房能够提供抵押担保,除原商贷设定的抵押登记外,无其他抵押、查封、居住权设定等权利限制情形。


关键词:住房,申请人,所购,产权,登记
责任编辑:河北省直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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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    单位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69号(裕华西路与西里街交口东北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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