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转公”业务申请条件
省直缴存职工在石家庄市内四区、高新区、鹿泉区、正定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了商贷(不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商转公”业务:
(一)符合石家庄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二)申请人为原商贷借款人,且是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产权人;
(三)申请人原商贷尚未结清;
(四)原商贷银行同意申请人提前结清全部商贷;
(五)原商贷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且登记日期满足规定年限(2025年4月1日起,登记日期满四年;7月1日起,登记日期满三年;10月1日起,登记日期满两年);
(六)所购住房能够提供抵押担保,除原商贷设定的抵押登记外,无其他抵押、查封、居住权设定等权利限制情形。
二、“商转公”业务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职工可通过“先还后贷”或“以贷还贷”的方式办理
(一)“先还后贷”方式。
申请人向中心提交“商转公”申请材料,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后,自筹资金一次性结清原商贷,并注销商贷抵押登记;中心取得原商贷所购住房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后,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发放至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二)“以贷还贷”方式。
申请人向中心提交“商转公”申请资料,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后,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中心取得第二顺位抵押《不动产登记证明》后,在商贷约定结清日期当日,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发放至原商贷银行指定账户,同时申请人自筹资金将差额部分结清,并注销原商贷抵押登记。
三、“商转公”期限
“商转公”贷款期限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现行政策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男不超过65周岁,女不超过60周岁;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不得超过50年,房龄超过30年(含)不予贷款。
四、“商转公”贷款利率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2025年5月7日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五、“商转公”贷款额度
“商转公”贷款额度应符合石家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相关规定,同时不高于原房产价格的60%;通过“先还后贷”方式办理的不能超过原商贷剩余本金(取万元整数);通过“以贷还贷”方式办理的不能超过原商贷剩余本金扣除2个月月还款额后的余额(取万元整数)。
六、“商转公”套数认定
“商转公”业务在房屋套数认定上,与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保持一致。即:
(一)除原商贷所购住房外,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无成套住房的,按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申请人家庭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已有一套成套住房的,按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二)离婚一年内的申请人除原商贷所购住房外,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无房的,按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有房的,视为购买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三)多子女家庭除原商贷所购住房外,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已有一套住房的,按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申请人家庭已有两套住房的,按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七、“商转公”业务办理材料
贷款申请人需携带以下材料办理“商转公”业务:
(一)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件;
(二)夫妻双方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
(三)婚姻状况相关证明;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I类借记卡;
(五)原商贷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原商贷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商贷余额证明及近6个月还款明细。
持石家庄市人才绿卡A卡、B卡的提供有效期内的石家庄市人才绿卡;满足石家庄市委组织部认定的人才绿卡A卡、B卡条件的省直缴存职工,提供符合人才认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现役军人提供现役相关证件或证明及收入证明材料;
生育二孩或三孩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本及出生医学证明;离异再婚家庭同时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材料等可证明子女抚养关系的证明材料。依法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户口本或收养登记证等可证明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如遇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