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2017年度物业费业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2-24 14:01:00
来源: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
冀直住房资管〔2017〕3号
关于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2017年度
物业费业务的通知
省直各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贯彻省委、省政府深化机关作风整顿实施方案精神,即日起开展提取公积金支付2017年度物业费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在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申请办理。
二、提取额度:参照石家庄市现行物业费水平和普通住房面积标准,暂按2117元/人/年提取;首次提取时可每人提取住房公积金8468元,用于支付2014-2017年四个年度的物业费;已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2014、2015、2016年度物业费的职工,可每人提取住房公积金2117元,用于支付2017年度的物业费。
三、请各单位收到通知后,按上述要求,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四、 本通知由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7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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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若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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