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办理手续的通知
省直各缴存单位: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该局不再为《房产查询证明》加盖查询专用章。鉴于上述情况,为保证资金安全、规范提取行为、减少业务办理等待时间,现就调整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办理手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的规定,无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所在单位需对职工提交的《房产查询证明》予以查验(查验方式详见附件《房产查询证明》样本),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的其他手续和办理程序不变。
3、请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人员切实负起责任,对本单位职工提交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资料认真进行核实,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资金安全;同时,促进省直中心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减少业务办理等待时间。
4、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过程中,职工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缴存单位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出具虚假证明等情形的,一经发现,省直中心将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房产查询证明》样本
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7年4月10日
附件:
|||||||||||||||||||||||||||||||||||||||||||||||||||||||||||||||||||||||||||||||||||||
房产查询证明(样本)
经查档核实:
***名下,身份证号130105************,目前在我中心无房产信息。
查档时间:2017年4月7日10时31分44秒
查询编号:2017040710314474****
(此证明可在石房网站//www.sjzfgj.gov.cn/的“网上办公”→“综合查询”→“个人住房情况查询验证”栏目中查验真伪)
咨询电话:67597909
石家庄市房产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