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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业务取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5-10 15:33:00 来源: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

  尊敬的省直缴存职工:

  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作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要件的通知》(冀建金〔2018〕6号)的精神,为方便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自2018年5月10日起,在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业务时,职工不再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由中心负责核验职工身份证明原件,确需留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由中心负责复印或扫描存档。

  特此通知。

  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8年5月10日

关键词
责任编辑:赵若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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