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直住房资管〔2019〕2号
省直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成本政策的通知》(建金政函[2018]18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范围
在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
二、缴存基数
(一)缴存基数计算口径及标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2018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
2018年1月1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二)缴存基数上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省直2018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16,795.00元(石家庄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最低不得低于3,359.00元(石家庄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三、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月缴存基数乘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四、缴存比例
为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成本政策,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有调整,原则上一年申请调整一次,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
五、注意事项
(一)各缴存单位在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时,必须如实填报《省直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可在省直中心网站www.hebszgjj.gov.cn下载)。已开通省直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的单位,必须在网上调整单位职工的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并打印《省直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两份,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后,报省直中心审核。如调整当月缴存职工有增减变更的,在办理基数调整业务时还需提供人员增减变更的证明信。
(二)各缴存单位在核定缴存基数时,应对职工个人信息进行核对,如有错误,请及时变更。
(三)各缴存单位要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审核通过后,各缴存单位要将核定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缴存额以一定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四)各单位应于2019年1月31日前完成调整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9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