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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12 17:53:00 来源: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

  省直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转发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冀建房金〔2020〕1号)要求,结合省直实际,现就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为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企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需与职工协商一致,并与职工协商制定缓缴期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方案,填报《企业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企业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补缴备案表》。缓缴期限届满后,企业应当恢复缴存,对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补缴可以一次性补足,也可以分期补足,补缴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三、缴存职工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在任意月份办理当年租房提取业务。

  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11日

  附件、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关键词
责任编辑:赵若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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