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13 14:34:00
来源: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
省直各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扎实稳定全省经济运行的一揽子措施及配套政策的通知》的具体要求,结合省直实际,现就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满,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6个月内一次性或分期完成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本人申请、中心审核通过后,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职工及其配偶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最高提取额度提高至12000元/年。
四、2022年6月1日—12月31日,新购首套和改善型住房的缴存人,可按规定每年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上述支持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
202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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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若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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