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卡的发放使用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冀直住房资管[2000]1号
发布日期:2000-04-18 15:30:00
来源: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
省直(含驻石中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便于职工了解掌握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建立了住房公积金查询系统,并免费向职工个人发放住房公积金查询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卡由职工所在单位到“中心”一次性领取,并由单位发放到职工个人手中。各单位领取查询卡的时间由“中心”安排和通知。
二、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查询卡时,要注意和发卡清单进行核对,做到职工姓名、帐号、卡号一致,防止出现错乱和混淆。
三、职工个人在领取到查询卡后,即可持卡进行查询。查询卡由职工个人保存和使用,不得随意借给他人。
四、职工个人可持查询卡,到“中心"营业厅自行使用查询机,查询本人当年或者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结存情况。
五、职工个人应妥善保存查询卡,防止遗失和毁损。如有遗失和毁损,由单位出具证明并到“中心”办理补办手续。对补办查询卡的,“中心”收取工本费。
单位住房公积金查询卡如有遗失或者毁损的,按照本通知第五条办理。
六、单位办理开户或者新增加入员时,由“中心"免费制作查询卡并交单位发给职工个人。 七、职工个人因离退休、调出等原因发生销户或者单位分解合并时,单位应负责收回查询卡并交到“中心”。对没有收回或者丢失及毁损的,按本通知第五条办理。
八、请各单位密切配合,广泛宣传,认真组织做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卡的发放工作。
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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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佩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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