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含驻石中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内需,拉动河北经济增长,促进省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改善城镇家庭住房条件、构建住房保障体系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将省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省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30年。
二、降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购买自住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从住房二级市场购买的住房以及参加单位集资建房贷款的,首付房款比例由30%调整到20%。
三、扩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方式。对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实行由借款人以其所购住房或其合法房产进行抵押的担保方式。
四、扩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益范围。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由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不少于2人)提供担保,可申请省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提供担保的职工,在被担保人未全部偿还贷款本息前,不得支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放宽夫妻双方申请省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限制。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可以分别申请省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
六、开拓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石家庄市购房,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省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七、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职工,可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换为省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八、放宽省直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评估限制。借款申请人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实际价值50%的不再进行评估。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