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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建金[2008]229号)
发布日期:2008-12-23 10:01:00
来源: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
省直(含驻石中直)各单位:
根据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控制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石公管委[2006]6号)的精神及石家庄市统计局公布的《石家庄市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参照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石公积金[2008]1号),现将省直调整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省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控制在石家庄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经计算,最高限额为5,477元。
二、各单位在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时,必须如实填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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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佩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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