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直住房资管[2009]5号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强化服务意识,规范工作行为,更好地为省直单位干部职工提供优质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单位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人数在60人以下的,“中心”当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人数超过60人的,在2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中心”在当日内办理完毕支付手续,用转账支票的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支付手续。
二、单位或职工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而申请“中心”进行复核的,“中心”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单位或职工办理基本信息变更和注销账户手续的,“中心”在受理当日办理完毕。
四、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人数在400人以下的,“中心”将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人数超过400人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五、单位为职工办理汇缴变更登记、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和补缴手续,人数在400人以下的,“中心”将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人数超过400人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六、单位或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人数在20人以下的,“中心”将自受理当日办理完毕,人数在2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人数超过200人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查询磁卡,人数在50人以下的当日办理完毕,人数在50人以上的,“中心”将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人数超过200人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八、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中心”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委托银行和申请人。准予贷款的,“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向委托银行移交相关资料,由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九、对于单位团体购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中心”提供上门服务。
十、针对最新出台的政策和相关规定,“中心”将及时向各单位通报并举办相应的业务培训班。
十一、在上述各项业务办理过程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承诺规定的时限办结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与单位或当事人取得联系,说明不能及时办结的原因以及最终可以办结的时间。
十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