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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业务工作一次性告知制度
发布日期:2009-07-08 16:10:00 来源: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

冀直住房资管[2009]3号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规范工作行为,提升服务水平,促进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快速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是指单位或职工向“中心”申请办理或咨询有关住房公积金业务工作事项时,“中心”负责接待办理的工作人员,在接待办理的过程中,必须一次性告知办事人依法依规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以及所办理事项应当履行的程序和受理时限。 

  二、“中心”对单位依法实施执法、执检、执罚等监督管理行为时,应当依照规定和已掌握的有关事实,一次性告知单位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工作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热情接待办事人,耐心解答办事人提出的有关问题,积极为办事人提供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咨询服务。 

  四、单位或职工办理有关住房公积金的各项业务时,工作人员必须当场依法依规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或者向办事人提供办事指南,并且一次性告知办事人“中心”办理有关业务时应依法依规履行的有关程序。 

  五、对于单位或职工提交的有关材料,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全面地进行审核,材料齐备或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场予以受理,并按限时办结承诺的相关规定办理。材料不齐备或存在其他问题的,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指出所有问题,并逐一告知其解决的办法。 

  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接待办事人时态度生硬、冷漠的; 

  (二)、对办事人办理、咨询的事项,没有一次性全部告知其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和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的; 

  (三)、对办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

  (四)、在实施监督执法过程中,没有依法一次性全部告知法律法规依据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损害办事人权益、有损“中心”形象的。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键词
责任编辑:王佩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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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    单位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69号(裕华西路与西里街交口东北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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