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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第二批便民服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8-28 10:22:00
来源: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冀办字[2014]40号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实施第二批便民服务措施的通知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直管县(市)委、县(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扩大便民服务范围和效果,围绕“让群众好办事、为群众办好事”,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针对反映群众诉求、回应群众期盼、维护群众利益的热点焦点问题,推出第二批便民服务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十一)简化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1、因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第二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除提供身份证、婚姻证明等必要的证件外,不再提供还贷证明、购房或贷款资料。
2、符合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购买自住住房或需偿还住房贷款的职工可直接办理销户提取,不再转入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账户管理。
3、已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未满2年且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政府《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均可随时办理销户提取。不需在集中封存账户再管理2年。
4、出镜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除公安部门出具户口注销证明外,缴存职工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证明也可办理销户住房公积金提取。
5、在缴存职工及配偶、直系亲属重大疾病确诊后,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
6、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在还款期内,累计提取额不超过贷款本息和或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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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佩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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