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小程序
手机APP
微信公众号
PC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作动态
河北省省直住房公积金2014年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2015-04-13 10:36:00 来源: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现将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2014 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隶属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不以营利为目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主要负责省直(含驻石中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目前中心内设综合科、会计科、业务科、贷款科、稽核科。

  领导班子成员及分工:

序号姓名职务分工
1吴恩保主任主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全面工作,分管会计科、稽核科
2尹增勤副主任分管贷款科
3支秋江副主任分管综合科,协助主任负责会计科
4任凤志副主任分管业务科,协助主任负责稽核科

  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营业网点、时间及电话:

序号网点名称地点营业时间咨询电话
1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维明南大街45号上午8:30—12:00 下午1:30—5:30 (6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2:30—5:30)87902301 87907611 87902305 87902276

  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网站: www.hebszgjj.gov.cn

  网上服务:网上查询、办理业务;服务热线、语音电话查询、查询机查询。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包括: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2014年,省直实缴单位1514 家,实缴职工16.26万人,缴存住房公积金21.28亿元。当年新开户单位37家, 新开户职工0.15万人,当年净增单位26家,当年实际缴存职工较上年净增0.41万人。截至2014年底,缴存总额147.46亿元,缴存余额66.39亿元。

  (二)提取:2014年,提取住房公积金 1.04万笔、14.20亿元,占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66.73%。截至2014年底,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81.07亿元。

  (三)个人住房贷款: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包括: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2014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12万笔3.79亿元,同比增长25.73%、29.79%。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72亿元。截至 2014 年底,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30万笔29.66亿元,贷款余额17.16亿元,同比增长10.17%、14.65%、13.72%。个贷率为26%。

  (四)资金存储:截至2014年底,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结余资金存款41.87亿元。

  (五)其他:截至2014年底,资金运用率26%。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4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共计 23,131.89万元,同比增长11.07%。其中,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收入15,847.75万元,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利息收入7,283.71万元,其他收入0.43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4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共计 14,234.13万元,同比增长7.11%。其中,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利息支出13,869.92万元,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364.21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4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8,897.76万元,同比增长18.07%。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4年,提取管理费用462.41万元,上交财政管理费用462.41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8,435.35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8,435.35 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4年,管理费用支出462.41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25.30万元(包括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障费等),公用经费81.15万元(包括公积金中心的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等),专项经费155.96万元(财政部门批准的专项业务费用并单独核算资金)。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4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0 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 0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 1%提取。当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 0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14,569.19万元。

  五、其他重要事项

  1.2014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高于职工工作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经测算,省直2014年度(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12,203.00元(石家庄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最低不得低于1,320.00元(2013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2.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

  2014年11月21日,“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并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银发[2014]348号)通知,调整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调整前调整后
当年缴存0.350.35
上年结转2.602.35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前调整前
五年以下(含五年)4.003.75
五年以上4.504.25

  3.当年住房公积金其他业务政策调整情况

  (1)因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第二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除提供身份证、婚姻证明等必要的证件外,不再提供还款证明、购房或贷款资料。

  (2)符合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购买自住住房或需偿还住房贷款的职工可直接办理销户提取,不再转入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账户管理。

  (3)已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未满2年且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政府《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均可随时办理销户提取。不需在集中封存账户再管理2年。

  (4)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除公安部门出具户口注销证明外,缴存职工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证明也可办理销户住房公积金提取。

  (5)在缴存职工及配偶、直系亲属重大疾病确诊后,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

  (6)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在还款期内,累计提取额不超过贷款本息和或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二一五年四月十日

关键词
责任编辑:赵若熙
相关新闻
主办单位: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    单位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69号(裕华西路与西里街交口东北角)
冀公网安备 13010402002328号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1300000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