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6年4月)
为推动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促进政务公开,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能,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制定本服务指南。
一、缴存服务
(一)单位开户及个人账户设立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单位新录入或者新调入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个人账户手续。
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每个单位和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办理场所:“中心”一楼住房公积金营业厅8号窗口
办理要件:
1、填妥《河北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开户登记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本表可从中心网站www.hebszgjj.gov.cn下载,以下简称《开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成立批文或单位成立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缴存职工个人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签订劳动合同的须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6、填妥《省直住房公积金新开户人员基本情况表》一份(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章);
7、开具《单位开户申请书》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8、填妥《省直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两份(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办理流程:
1、单位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经中心审核后开立单位和个人账户。
2、中心审核收款后,在《开户登记表》、《河北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上盖章中心留存,并返单位一份。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人数在400人以下的,“中心”将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人数超过400人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单位信息变更变更登记
单位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场所:“中心”一楼住房公积金营业厅1-8号窗口。
办理要件: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从中心网站下载,以下简称《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
2、变更单位名称,应提供新证书或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变更组织机构代码的,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变更单位公积金专管员的,应提供变更后公积金专管员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1、单位填写《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持相关材料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使用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单位应从网上业务系统进行变更操作,并打印《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持相关材料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中心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办理变更,在单位填写的《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上加盖业务专用章,返单位一份。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三)个人信息变更登记
个人信息变更是指职工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等发生变化时,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办理场所:“中心”一楼住房公积金营业厅1-8号窗口。
办理要件:
1、填妥的《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可从中心网站下载)加盖单位印章;
2、职工本人办理个人信息变更业务的,需持《职工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变更身份证号的,须提供公安机关的证明。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持要件材料到“中心”营业厅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四)单位销户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需注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并为本单位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无新的接收单位的缴存人,转入省直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同时办理单位账户注销手续。
办理场所:“中心”一楼住房公积金营业厅1-8号窗口。
办理要件: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销户登记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销户登记表》);
2、填妥的《省直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四联,并加盖单位财务印鉴;
3、填妥的《省直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一式三联,加盖单位财务印鉴;
4、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上级部门批准文件、人民法院破产裁定、公司决议、工商管理部门责令关闭文件等复印件。
办理流程:
1、单位持《销户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限内到中心办理审批;
2、中心审批通过后,在《销户登记表》中签字盖章,留存一份,退单位一份;
3、中心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办理职工账户转移、提取及单位账户注销。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五)转移
住房公积金转移是指因单位调整或职工个人工作调动,将其住房公积金余额由原工作单位转入到变更后的单位或职工调入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行为。
转移分为外部转移和内部转移。
1、内部转移
内部转移是指转出单位与转入单位均在省直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发生的转移行为。
办理场所:“中心”一楼住房公积金营业厅1-8号窗口。
办理要件:
(1)、填妥的《河北省省直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四联(以下简称《转移通知书》),加盖单位财务印鉴;
(2)、办理两人(含)以上转入同一单位转移时,除填写一式四联《转移通知书》)一份外还必须填写《省直住房公积金转移明细表》(以下简称《转移明细表》)一式三联,加盖转出单位财务印鉴。
(3)、转入单位同意转入函。
办理流程:
(1)、转出单位填制《转移通知书》加盖单位财务印鉴,到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2)、中心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且转入单位已有转移职工个人账号及身份证等信息则办理个人并户;如果转入单位无转移职工个人账号及身份证等信息则作个人直接转移。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人数在20人以下的,“中心”将自受理当日办理完毕,人数在2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人数超过200人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2、外部转移
外部转移是指转出单位在省直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转入单位不在省直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转入到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时注销个人账户。办理转移时,转入单位已为职工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办理场所:“中心”一楼住房公积金营业厅1-8号窗口。
办理要件:
(1)、转入单位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转移职工开户证明(其中包括转移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转入单位全称、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开户银行全称、收款银行账号),并加盖转入中心业务专用章;
(2)、《转移通知书》一式四联,加盖单位财务印鉴;
办理流程:
(1)、单位填写《转移通知书》并加盖转出单位财务印鉴,持转移职工开户证明,到中心办理转出手续,开户证明中心留存,作为《转移通知书》附件;
(2)、中心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办理转移业务,并打印《省直住房公积金支取清单》和《省直住房公积金付款专用票据》加盖付款专用章,交由单位到中心会计科办理汇款。
(3)、办理外部转移时转移金额为结息后的本息和。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人数在20人以下的,“中心”将自受理当日办理完毕,人数在2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人数超过200人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六)汇、补缴
1、汇缴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中心,由中心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汇缴前,单位应为新增人员作新增,为调离或退休等减少人员作封存业务。
办理场所:“中心”一楼住房公积金营业厅1-8号窗口。
办理要件:
(1)、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一式三联(以下简称《汇(补)缴书》);
(2)、当月汇缴人员有新增或减少变更时,单位填写《省直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二联,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以下简称《变更清册》);新增人员还须出具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和证明信,证明新增人员到单位的方式、第一次发放工资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签订劳动合同的须出具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减少人员应出具证明信,证明减少的原因和时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或解除劳动合同登记表的复印件一份(验原件);死亡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3)、职工的月缴存额由于单位核定错误或其它原因需要变更时,单位须出具书面申请,写明原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印章,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办理流程:
(1)、首次办理汇缴的,单位须填写《汇(补)缴书》、《进账单》及与汇缴金额一致的转账支票,到中心办理汇缴,经办人员经审核后,打印《省直住房公积金专用收据》盖章后连同《汇(补)缴书》一、二联《省直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份退还单位。
(2)、非首次办理汇缴的,如单位汇缴人员无变化,单位填写《汇(补)缴书》及转账支票;若单位汇缴人员有变化,开具相关证明,填写《变更清册》、《汇(补)缴书》、转账支票及《进账单》或现金;到中心办理,经办人员经审核后,打印《省直住房公积金专用收据》盖章后连同《汇(补)缴书》一、二联及《变更清册》一份退还单位。
(3)、已使用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的单位,在网上业务系统中进行人员变更操作,打印《变更清册》(一式二联),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及相关证明,同网上业务系统中打印出的《汇(补)缴书》及支票和《进账单》等一同提交中心办理,其它流程相同。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单位为职工办理汇缴变更登记,人数在400人以下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超过400人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2、补缴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或者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相关事项。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未缴或者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列入所欠职工工资,清算时应当列入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
已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不得再办理补缴。确实未足额缴存的,办理补缴业务,须向中心提出来书面申请,经中心审核同意后再办理。
办理场所:“中心”一楼住房公积金营业厅1-8号窗口。
办理要件:
(1)、单位填写《汇(补)缴书》一式三联;
(2)、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二联(以下简称《补缴清册》);
(3)、单位填写与《汇(补)缴书》一致的转账支票和《进账单》。
办理流程:
单位向中心提供补缴书面申请,填写《汇(补)缴书》、《补缴清册》、转账支票和《进账单》到中心办理补缴业务,办理程序与汇缴程序相同。
已使用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的单位,在系统中将补缴职工录入《补缴清册》,打印出一式二联,加盖单位财务印鉴,连同打印出的《汇(补)缴书》及转账支票和《进账单》到中心办理业务,其它流程相同。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人数在400人以下的,“中心”将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人数超过400人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七)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住房公积金年度为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单位在每年核定期间,要完整填报本单位下年度的《省直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以确定下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的月缴存额。
单位在核定时,应如实填写职工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不得瞒报、错报。经核定的月缴存额,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内不能变更。缴存单位应实事求是的核定职工的月缴存额,核定的月缴存额应经职工本人认可。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确定,应以上个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职工月均工资计算,本年度内工资调整不影响当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办理场所:“中心”一楼住房公积金营业厅1-8号窗口。
办理要件:
1、单位填制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的《省直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
1、公积金专管员持以上资料到中心办理核定;
2、中心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单位汇缴后,在《汇缴清册》上加盖收款专用章,返单位一份。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人数在400人以下的,“中心”将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人数超过400人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八)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办理场所:“中心”综合科308房间
办理要件:
1、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书面申请,并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填写《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一式三份;
3、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的须提供上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职代会、职工会议或工会讨论通过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的决议。
办理流程:
1、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到中心办理审核;
2、中心报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
3、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中心在《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核表》上签字盖章,返单位一份。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为管委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
(九)集中封存户管理
凡职工尚未达到退休年龄,与所在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或原单位破产、撤销、注销、解散,暂无新的接收就业单位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及账户内余额转到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设立的集中封存户统一管理。
集中封存户是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立的专门账户。
集中封存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进入集中封存户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按照有关规定计息。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条例》和有关规定的提取范围或集中封存两年后未继续缴存或者未办理转移的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集中封存户,并负责有关账务的核算、管理及对账等工作。集中封存户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提取手续,由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
1、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的转入
对符合封存条件的职工,原单位应当在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该职工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单位经办人员应持职工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到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集中封存手续,经审核后签发《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通知书》,由单位转交职工本人签收。以后重新就业的,另行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办理场所:“中心”一楼住房公积金营业厅1-8号窗口。
办理要件:
(1)转入人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面复印);
(2)本人签字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或《解除劳动关系登记表》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等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3)填妥的有本人签字的《转移通知书》一式四联,并加盖单位财务印鉴。
办理流程
(1)单位经办人填妥《转移通知书》和资料到中心办理;
(2)中心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打印《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通知书》(简称《集中封存通知书》)第三联给单位由单位转交给职工本人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人数在20人以下的,“中心”将自受理当日办理完毕,人数在2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人数超过200人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2、集中封存户的转出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需由职工本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转出手续,从集中封存户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转出手续时需凭新单位证明、《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到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
办理场所:“中心”一楼住房公积金营业厅8号窗口。
办理要件:
(1)转出人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面复印,验原件),如代办还须提供代办人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2)《集中封存通知书》第三联;
(3)新单位证明。
办理流程
职工本人或代办人携带上述资料,到中心填写一式四联《转移通知书》,右下角注明职工身份证号码,职工本人或代办人在《转移通知书》四联,《集中封存通知书》第二、第三联上签名,中心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办理转出。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3、集中封存户的提取
集中封存账户中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凭提取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通知书》、本人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集中封存两年后仍未找到新接收单位的持《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通知书》、本人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到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办理场所:“中心”一楼住房公积金营业厅7、8号窗口。
办理要件:
(1)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面复印,验原件),如代办还须提供代办人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面复印,验原件);
(2)《集中封存通知书》第三联;
(3)符合提取的其他资料详见《河北省省直资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规定一览表》(见附件)。
办理流程
(1)职工本人或代办人携带上述资料到中心填写一式三联《省直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并签字,《集中封存通知书》第二、第三联上签字后交由中心办理
(2)中心审核无误后,打印《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集中封存户对账单》、《省直住房公积金支取清单》和《省直住房公积金付款专用票据》盖章签字后由职工本人或代办人审核无误后,办理提取。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二、提取服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3、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4、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5、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6、离休、退休、退职的;
7、出境定居的;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户口迁出石家庄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非石家庄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2、因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3、因单位解散、破产或辞职、被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者未办理转移的;
14、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5、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16、符合1-5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办理场所:“中心”一楼住房公积金业务大厅9、10、11号窗口。
办理要件: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职工及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由单位的公积金专管员办理。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款票据或房屋所有权证。购买二手房的,提供转让协议或契约、房屋所有权证。集资建房的,职工应提供购房协议及票据,单位还应当提供发改委批文、自建住房批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住房座落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程预(决)算报告;住房座落在农村的,提供村级以上批准建房证明、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工程预(决)算报告。
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座落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房管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和工程预(决)算报告;住房座落在农村的,提供村级以上修房证明和工程预(决)算报告。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近期还款证明。
3、被纳入石家庄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提供有关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明。
4、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
5、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重大疾病证明。
6、离休、退休、退职的,提供离休、退休、退职证或劳动人事部门审批表。
两年以上(含两年)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确有困难单位的离休、退休职工,还应当提供《确有困难单位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7、出境定居的,除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外,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证明也可办理销户住房公积金提取。
8、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县级以上劳动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9、户口迁出石家庄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迁移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0、非石家庄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本人户口簿、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1、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判决裁定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2、因参军、上学与单位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入伍、入学等相关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3、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集中封存通知书、身份证。
14、缴存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定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15、在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业务。
提取人数不足6人的,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人数6人(含)以上的,不再提供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专管员可直接通过网上申请并打印支取申请书、支取明细表,盖章确认后办理。
办理流程:
1、职工凭提取证明资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对职工的提取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单位经办人将资料提交到管理中心;
3、管理中心进行审核。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人数在60人以下的,“中心”当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人数超过60人的,在2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中心”在当日内办理完毕支付手续,用转账支票的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支付手续。
三、贷款服务
(一)贷款办理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商业银行购买自住的住房贷款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办理地点: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贷款服务大厅
办理贷款需提供的材料:
1、《省直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申请审批书》
2、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军官证)和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3、借款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4、借款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原件、复印件;
5、借款申请人配偶月收入证明原件、复印件(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的,需提供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原件、复印件);
6、借款申请人购房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规划、土地、房管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工程预算报告;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大修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规划许可证明及工程预算报告。
7、购房自有资金交款票据原件、复印件;
8、有关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
9、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产证)原件、复印件;
10、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或材料。
办理程序:借款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管理中心审批— 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发放贷款。
办理时限: 借款人提供资料齐全时,当日受理申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办妥担保手续后,两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二)提前还款
借款人在贷款发放三个月后可申请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需提前还款的,到贷款受托银行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办理地点:贷款受托银行。
办理程序:银行还款;
办理时限:当日即可办理。
四、信息查询
查询渠道:“中心”营业大厅的柜台、查询电话(0311-87903456)、网站(WWW.hebszgjj.gov.cn)、自动查询机等。柜台、网站、自动查询机查询服务提供近三年的职工或单位的明细账信息,电话查询服务提供当前缴存标准和余额信息。
查询内容:单位和职工可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及缴存、提取明细。
查询所需要件:
1、通过柜台查询的,职工应出示身份证;单位经办人员应出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和本人身份证等证件。
2、通过电话、自助查询终端或网络查询的,职工应输入本人身份证号或本人住房公积金查询卡号码及密码;通过电话、自动查询机查询单位账户情况的,单位经办人员应输入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单位住房查询卡及密码。
查询时限:通过柜台查询的,当场予以答复;通过网站、电话、查询机查询的,由自助查询终端当场予以答复。单位或职工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而申请“中心”进行复核的,“中心”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申请查询超过三年以上住房公积金信息的,应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五、政策咨询
咨询渠道:“中心”营业厅的柜台、电话等。
答复时限:柜台、电话咨询当即答复,疑难问题回复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六、投诉建议
投诉渠道:办理场所的柜台、意见箱、电子信箱(Hebszgjj@163.com)等。
反馈时限:“中心”收到投诉建议后,在第一时间与投诉人沟通,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