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支付方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25 10:44:00
来源: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
省直住房资管〔2016〕25号
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支付方式的通知
省直(含驻石中直)各缴存单位:
为了进一步简化提取流程,提升服务质量,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业务,现对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支付方式进行调整,通知如下:
一、单位办理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业务,提供住房公积金继承公证书的,由中心直接将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公证书指定继承人(领取人)名下银行卡内,不再转入死亡职工联名卡或工作单位账户内。具体提供材料为:继承人(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职工死亡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公积金继承公证书复印件(验原件)、继承人(领取人)银行卡复印件(验原件)。
二、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的,支付方式不做调整,仍转入死亡职工联名卡或工作单位账户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转入执行法院账户内。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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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佩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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