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直住房资管[2019]29号
省直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及《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调整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在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
二、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计算口径及标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2019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
2019年1月1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二)缴存基数上下限。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按照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石家庄(不含辛集)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3903元测算,省直2019年度(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18,476.00元,最低不得低于3,695.00元。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月缴存基数乘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四)缴存比例。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
三、注意事项
(一)各缴存单位应于缴纳2019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
各缴存单位在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时,必须如实填报《省直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可在省直中心网站www.hebszgjj.gov.cn下载)。如调整当月缴存职工有增减变更的,在办理基数调整业务时还需提供人员增减变更的证明信。已开通省直住房公积金网厅业务系统的单位,可通过网厅办理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业务。
(二)各缴存单位在核定缴存基数时,应对职工个人信息进行核对,如有错误,请及时变更。
(三)各缴存单位要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审核通过后,各缴存单位要将核定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缴存额以一定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