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中心省直分中心)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石家庄住房公积金中心省直分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石家庄市裕华西路69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形式是为非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861.09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七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九条 本单位是公益二类正处级事业单位。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管理、用好住房公积金,为广大干部职工提供优质服务,促进住房制度改革。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负责省直住房公积金的运营服务保障;负责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保值和归还;承担省直公有住房出售资金的归集、运营、使用和审核工作;承担其他住房资金事宜;完成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二条 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党支部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与行政领导人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三条 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党支部必须参与决策。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对决策议题要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支部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决策时,参加会议的党支部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党支部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决策后,党支部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顺利实施。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监督、指导本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按照事业单位章程开展活动;
(二)协助河北省机关管理局纪检监察机构调查处理本单位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岗位聘用、考核奖励、职称评聘等人事工作;
(四)按程序审查本单位章程;
(五)批准本单位重大资金使用与重大投资决策。
第十五条 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本单位的义务:
(一)保障本单位运行的办公场所,及时研究解决本单位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保障本单位开展工作的干部队伍配置,通过多种形式促进干部队伍成长;
(三)履行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主任办公会议。
产生方式是举办单位任命。
决策机构的职责:
(一)执行举办单位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配合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管理本单位工作人员;
(五)定期向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其他相关职权。
第十七条 行政负责人的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按照举办单位决策部署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服务对象
第十九条 服务对象享有下列权利:服务对象可通过建议、讨论和评议对业务管理和服务发表看法和意见。
第二十条 服务对象应承担下列义务:服务对象应遵守有关规定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行政规范。如实提供有关所需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和方式: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参与本单位日常管理;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投诉情况等;
(四)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法人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四)发生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于2021年9月15日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及举办单位。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