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释放制度红利,满足群众低息贷款需求,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断优化“商转公”业务模式,11月6日推出“商转组合”贷款业务,为更多商贷职工减轻还贷负担。
相较于商业贷款转纯公积金贷款,办理“商转组合”贷款的职工,可以选择将原商业贷款的一部分直接转为公积金贷款,形成组合贷款,无需自筹资金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大幅减轻了资金压力。职工申请“商转组合”贷款时,需符合青岛市规定的“商转公”申请条件,且原商业贷款的剩余本金不超过所购房屋当前评估价值的70%。
据了解,此次贷款对象和条件需符合以下几点:
(一)借款申请人应符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住金规〔2020〕1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住金规〔2020〕2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住金字〔2022〕80号)等政策规定的贷款条件。
(二)借款申请人的原商业贷款银行应为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商转组合”贷款业务合作行。
(三)借款申请人的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应不超过所购房屋当前评估价值的70%。
“商转组合”贷款办理程序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向原商业贷款银行提出“商转组合”贷款需求,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后,由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银行意见书》。
(二)借款申请人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商转组合”贷款业务。
(三)对经审批后准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签订《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借款合同(商转公/商转组合专用)》,并会同借款申请人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四)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资金计划安排,将贷款发放至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账户。银行收到贷款资金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为客户办理提前部分还款手续,原商业贷款的一部分转为公积金贷款,形成“商转组合”贷款。
目前,青岛市首批支持办理“商转组合”贷款的银行为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并于11月6日在全市范围试运行“商转组合”贷款业务。下一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积极对接商贷银行,加快推进业务合作与程序研发,按照“成熟一家、上线一家”的方式,不断拓展开展“商转组合”贷款的银行范围,力争让低息红利惠及更多缴存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