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明市出台了《昆明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23年12月13日实施,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和昆明市托管磨憨镇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人员。据悉,《试点管理办法》将在助力昆明市灵活就业人员群体安居稳业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该群体在城市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昆明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首付低、利率低、还款灵活(提前还款无次数限制、无违约手续费)等特点,可为缴存人节省住房贷款利息,减轻家庭购房还贷压力。据悉,灵活就业缴存人可通过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线上渠道或服务网点完成实名认证,在填报开户申请信息、签订《昆明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后,即可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每个灵活就业缴存人在全国范围内只能存在一个账户状态为“正常”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灵活就业缴存人可结合自身收入或需要,确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和金额,无缴存次数限制。灵活就业缴存人年累计最低缴存金额与本市当年单位缴存职工个人年最低缴存金额相同。年累计缴存金额不设上限。
《试点管理办法》明确,除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缴存账户被依法冻结、6个月以内办理过单位缴存职工身份缴存(含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3种情形外,灵活就业缴存人可按需自由提取住房公积金。线上提取无须材料,无频率限制,无金额限制。
《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灵活就业缴存人在昆明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昆明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首次缴存满12个月,且账户处于正常状态;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已按照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有偿还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提供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
《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灵活就业缴存人可享受以下权益: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每笔缴存(含转入)资金每满12个月的,给予一次0.75%的缴存补贴;当年累计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按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政策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在昆明市租赁住房的,可提取(扣划)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房租,租赁与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协议的昆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享受减免押金、租金折扣优惠;开户且首次缴存满6个月,扣划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全额支付房租的,可享受九八折优惠,并享受减免1个月押金资格;开户且首次缴存满12个月,扣划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全额支付房租的,可享受九五折优惠,并享受减免2个月押金资格。住房公积金贷款暂不支持购买第三套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