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转公”业务申请条件
省直缴存职工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了商贷(不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商转公”业务:
(一)符合石家庄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二)申请人为原商贷借款人,且是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产权人;
(三)申请人原商贷尚未结清;
(四)原商贷银行同意申请人提前结清全部商贷;
(五)原商贷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且登记日期满5年;
(六)所购住房能够提供抵押担保,除原商贷设定的抵押登记外,无其他抵押、查封、居住权设定等权利限制情形。
二、“商转公”业务办理方式
(一)“先还后贷”方式。缴存职工在“商转公”审批通过后,需自筹资金先行结清原商贷。该方式流程简单、手续方便、业务周期短,且原商业贷款银行不限于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
(二)“以贷还贷”方式。缴存职工在“商转公”审批通过后,申请人自筹资金将差额部分结清,并注销原商贷抵押登记。与“先还后贷”方式相比,可减少筹资压力、降低置换成本,但流程复杂、环节较多、业务周期相对较长。目前省直中心首批支持办理“以贷还贷”的银行为建设银行,之后将逐步扩展到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银行。
三、“商转公”业务办理流程
(一)“先还后贷”流程
1.贷款申请、审批及合同签订。申请人向中心提交“商转公”业务申请资料,中心进行受理审批。符合条件的,贷款受托银行通知申请人签订《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等相关文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或要求申请人补充申请资料。
2.结清商贷。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等相关文书后,自筹资金结清全部商贷,并办结商贷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3.办理抵押担保。申请人结清全部商贷并办结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后,中心配合申请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落实抵押担保。
4.贷款发放。中心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成为原商贷所购住房的唯一抵押权人,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将贷款资金发放至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二)“以贷还贷”流程
1.贷款申请、审批及合同签订。申请人向中心提交“商转公”业务申请资料,中心进行受理审批。符合条件的,贷款受托银行通知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等相关文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或要求申请人补充申请资料。
2.办理顺位抵押。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等相关文书后,根据不动产登记部门有关要求,办理以中心为抵押权人的顺位抵押。中心取得第二顺位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后,向申请人原商贷银行出具《商转公贷款确认明细表》。
3.贷款发放。原商贷银行收到《商转公贷款确认明细表》后,与借款人约定商贷提前还款事宜,并确定中心放款日期。中心在放款日当日将贷款资金发放至银行指定账户。
4.结清商贷。原商贷银行在中心贷款发放后,办结商贷提前结清并将商贷结清证明交至中心。申请人及银行在商贷结清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商贷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四、“商转公”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商转公”贷款期限与石家庄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一致。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法定利率执行。即: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1-5年(含5年)的,现行年利率为2.6%,5年以上的,现行年利率为3.1%;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1-5年(含5年)的,现行年利率为3.025%,5年以上的,现行年利率为3.575%。
“商转公”贷款额度在符合石家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相关规定的同时,不高于原房产价格的60%;通过“先还后贷”方式办理的不能超过原商贷剩余本金(取万元整数);通过“以贷还贷”方式办理的不能超过原商贷剩余本金扣除2个月月还款额后的余额(取万元整数)。
五、“商转公”套数认定
“商转公”贷款房屋套数认定,与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一致。即:除原商贷所购住房外,申请人家庭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无成套住房的,按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申请人家庭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已有一套成套住房的,按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六、“商转公”业务办理材料
以下资料除(一)、(二)项外,均需携带原件进行现场核验。
(一)申请审批书2份(现场打印);
(二)承诺授权书1份(现场打印);
(三)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件;
(四)夫妻双方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各1份;
(五)婚姻状况相关证明复印件1份;
(六)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夫妻双方各1份;
(七)家庭不动产查询证明;
(八)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I类借记卡复印件2份;
(九)原商贷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原商贷借款合同复印件各1份,贷款银行出具的商贷余额证明及近6个月还款明细。
持石家庄市人才绿卡A卡、B卡的同时提供人才绿卡复印件;
现役军人同时提供现役相关证件或证明及收入证明材料;
生育二孩或三孩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本及出生医学证明;离异再婚家庭同时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材料等可证明子女抚养关系的证明材料。依法收养子女的需同时提供户口本或收养登记证等可证明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中心对于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存疑的,可要求其提供劳务合同、代缴资料、工资流水、养老保险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佐证。对无法提交相关证明资料的,中心可视情况减少贷款额度或不予贷款。
七、其他
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如遇调整,我中心同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