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发布日期:2024-09-30 14:25:00
来源: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一)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八)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
(九)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账户封存状态满半年未继续缴存的;
(十)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三)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关键词:住房,劳动,职工,生活,终止
责任编辑:王佩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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