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怎样确定的?
发布日期:2025-10-14 16:44:48
来源:省直住房资金中心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当为职工本人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宜低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缴存基数下限的,缴存单位可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基数,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缴存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计算职工的缴存基数,于每年缴存七月份住房公积金时调整一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本人当月工资。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调入单位发放的本人当月工资。其中,属于同系统内调动的职工,在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其缴存基数可参照本单位职工的缴存基数计算方法确定,并将原单位所发工资合并计算。
关键词:缴存,职工,基数,工资,单位
责任编辑:河北省直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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