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关于进一步精简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办理要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15 11:24:54
来源:省直住房资金中心
为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切实减轻职工办事负担、降低办事成本,根据多部门数据共享成果,现就精简部分业务办理要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业务
1.职工在石家庄市内四区已取得电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不再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纸质材料。
2.职工在石家庄市内四区已取得电子不动产权证书的,不再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纸质材料。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业务
1.职工在石家庄市内四区已取得电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首次提取不再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纸质材料。
2.职工在石家庄市内四区已取得电子不动产权证书的,首次提取不再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纸质材料。
3.发贷机构为河北省内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河北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邮储银行,且职工可通过手机银行查询到还款明细的,不再提供加盖银行印章的最近三个月还贷明细。
三、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再提供《低保证》。
四、“商转公”贷款业务
1.职工购买石家庄市内四区房产,取得电子不动产权证书的,不再提供原商贷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2.原商贷银行为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河北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邮储银行的,且职工可通过手机银行查询到还款明细的,不再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商贷余额证明及近6个月还款明细。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5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关键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
责任编辑:河北省直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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